委托代理理論(Principal-agent Theory)上世紀30年代,美國經濟學家伯利和米恩斯因為洞悉企業所有者兼具經營者的做法存在著極大的弊端,于是提出“委托代理理論”,倡導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企業所有者保留剩余索取權,而將經營權利讓渡。“委托代理理論”早已成為現代公司治理的邏輯起點。
一、、關于委托代理理論
委托代理理論的主要觀點認為:委托代理關系是隨著生產力大發展和規?;笊a的出現而產生的。其原因一方面是生產力發展使得分工進一步細化,權利的所有者由于知識、能力和精力的原因不能行使所有的權利了;另一方面專業化分工產生了一大批具有專業知識的代理人,他們有精力、有能力代理行使好被委托的權利。但在委托代理的關系當中,由于委托人與代理人的效用函數不一樣,委托人追求的是自己的財富更大,而代理人追求自己的工資津貼收入、奢侈消費和閑暇時間最大化,這必然導致兩者的利益沖突。在沒有有效的制度安排下代理人的行為很可能最終損害委托人的利益。而世界——不管是經濟領域還是社會領域——都普遍存在委托代理關系。
委托代理理論是制度經濟學契約理論的主要內容之一,主要研究的委托代理關系是指一個或多個行為主體根據一種明示或隱含的契約,指定、雇傭另一些行為主體為其服務,同時授予后者一定的決策權利,并根據后者提供的服務數量和質量對其支付相應的報酬。授權者就是委托人,被授權者就是代理人。
二、、關于委托代理關系
委托代理關系起源于“專業化”的存在。當存在“專業化”時就可能出現一種關系,在這種關系中,代理人由于相對優勢而代表委托人行動?,F代意義的委托代理的概念最早是由羅斯提出的:“如果當事人雙方,其中代理人一方代表委托人一方的利益行使某些決策權,則代理關系就隨之產生。”委托代理理論從不同于傳統微觀經濟學的角度來分析企業內部、企業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它在解釋一些組織現象時,優于一般的微觀經濟學。
由于委托代理關系在社會中普遍存在,因此委托代理理論被用于解決各種問題。如國有企業中,國家與國企經理、國企經理與雇員、國企所有者與注冊會計師,公司股東與經理,選民與官員,醫生與病人,債權人與債務人都是委托代理關系。因此,尋求激勵的影響因素,設計最優的激勵機制,將會越來越廣泛的被應用于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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